|
-
首頁 > 知識庫 >
開放原始碼與自由軟體
-
開放原始碼與自由軟體
開放原始碼的定義由Bruce Perens(曾是Debian的創始人之一)定義如下: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允許獲得原始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原始碼散佈。
原始碼(Source Code):程式的可執行檔在散佈時,必需以隨附完整原始碼或是可讓人方便的事後取得原始碼。
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讓人可依此原始碼修改後,在依照同一授權條款的情形下再散佈。
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後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程式碼做分別,保障原始的程式碼完整性。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得因性別、團體、國家、族群等設定限制,但若是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為例外(如: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體的出口)。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
散布授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軟體再散佈,必需以同一條款散佈之。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個程式組合成一套軟體,則當某一開放原始碼的程式單獨散佈時,也必需要符合開放原始碼的條件。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當某一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其他非開放原始碼軟體一起散佈時(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限制其他軟體的授權條件也要遵照開放原始碼的授權。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授權條款不得限制為電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紙本的授權條款也應視為有效。
許多人將開放原始碼與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視為相同,但若以定義條件而言,自由軟體僅是開放原始碼的一種,也就是自由軟體的定義較開放原始碼更為嚴格,並非開放原始碼的軟體就可稱為自由軟體,要視該軟體的授權條件是否合乎自由軟體基金會對自由軟體所下的定義。
|